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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0年3月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

(以下简称)《决定》)。这是指导今后十年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各级干部和广大群众

都要认真学习、积极宣传。《决定》指出今后十年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目标是:到2010年末,全国人

口总数(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控制在14亿以内,年均人口出生率不超过15‰;出生人

口素质明显提高;出生婴儿性别比趋向正常;育龄群众享有基本的生殖保健服务,普遍开展避孕节育措

施的“知情选择”;初步形成新的婚育观念和生育文化;逐步建立调控有力、管理有效、政策法规完备

的计划生育保障体系和工作机制。为实现上述目标,必须坚持以下方针:1.人口与发展综合决策。2.稳

定现行的生育政策。3.综合治理人口问题。4.国家指导群众自愿结相合。6.以人的全面发展为中心。

   * 我国的人口政策是工作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 我国现行的计划生育政策是提倡晚婚推行晚育,少生优生,提倡一对夫妻只生一个孩子。

   * 现行的节育政策是凡有生育能力的已婚育龄夫妇,都要根据生育计划采取避孕措施;农村积极推行长效节育措施,即一胎上环,二胎结扎。<

   * 计划生育工作的“三为主”方针式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

   * 计划生育工作的“三结合”是指计划生育工作与发展农村经济相结合,与帮助农民勤劳致富奔小康相结合,与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

   * 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最低结婚年龄是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 结婚约办理登记手续,只有这样才算合法婚姻,才能受法律保护。

   * 早育是违法的,要根据《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交纳社会抚养费和进行有关限制。

   * 育龄妇女指年满15周岁至49周岁的所有妇女,其中已经结婚的称已婚育龄妇女。

   * 符合政策要求生育第一个孩子,要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镇街计生办批准;要求生育第二个孩子要

由夫妇双方共同申请,经所有单位或村(居)委会及镇街计生办审核,报区计生局批准。

   * 计划外生育是指未经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批准而生育孩子的行为。计划外生育包括提前生育、违反间

隔、超生(含非法抱养),要依法交纳社会抚养费,依法接受限制和处罚。

   * 机关、企事业单位(含“三资”企业、私营企业)的工作人员双方晚婚的,婚假延长到十五日;

晚育又领取独生子女政的,产假延长为一百三十日至一百八十日,由所在单位具体规定。夫妻为双职工

的,可给男方七日顾假。婚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晋升。

   * 《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为孕妇签定胎儿性别,国家另

有规定的除外。

妊娠妇女非法进行胎儿性别签定后终止妊娠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根据不同情况,推迟安排其第一胎

生育,或不再安排第二胎生育。

 * 已持有计划生育政的夫妻,女方户籍迁移时,要到迁入地的村(居)委会申请换取新的生育计划政。

   * 如果您对计划生育主管部门的处罚和征收社会抚养费不服时应向同级的人民政府或上一级计划生

育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按照《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阻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未构成犯罪的,按《治安

管理处罚条例》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行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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